即使持有司法部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必须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 并非可以从事一切司法鉴定事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原则性分类“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共十三个类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曾发现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只能进行计算机鉴定,却为珠海某个公安机关出具某个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意见。后来经过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和行政处理,最终终于以鉴定结论因鉴定业务超过批准的鉴定范围而宣告无效。
我们向上海市司法局和司法部反映情况时,利用的法律依据就是如下两条: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会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好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我们当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代表客户撰写向上海市司法局及司法部提交的《关于XXX侵犯商业秘密案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反映》是这样写的“上海DF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是计算机司法鉴定,而本案根本不存在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属于“计算机司法鉴定”的范围。本案鉴定内容是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系非公知进行司法鉴定,应该属于知识产权鉴定,应该由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而上海DF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没有知识产权鉴定的资质,显然属于超范围执业。”后来上海市司法局收到我们的情况反映之后,经过调查处理,最终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沪司鉴管答(2013)33号(补),答复投诉人:上海DF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鉴定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7日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最终该份司法鉴定因为超范围鉴定而未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