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Y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利用他在X厂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生产与X厂相同类型的汽车仪表。上海某工商分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对仪表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两者技术信息相同。上海某工商分局参考这一鉴定结论,作出了对姚某及Y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是咨询服务、信息收集、人员培训、技术交流,不具有对汽车仪表相关技术信息鉴定的职权,故该鉴定报告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上海某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业秘密虽然经权利人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防止其他竞争对手获取,具有独占性却不一定具有唯一性。竞争对手仍可能通过出资购买、合作经营、独立研发、实施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这类案件的查处实践中,要从争议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等几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比较多见,但技术信息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属性,在秘密点的判断上尤其在同一性比对方面,工商部门一般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这种科学可行的同一性比对分析,不仅可以为工商部门提供裁定参考,也可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一中,上海某工商分局办理的这起商业秘密纠纷案。因被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而导致败诉,给工商部门其后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上海某工商分局认为,法院的判决以鉴定机构非法定机构的理由,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负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据此可知,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工商部门有裁定权。
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工商部门有权委托有关机构对争议的技术信息作出鉴定。而上海仪器仪表协会虽是社团法人。但它是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群众团体。上海某工商分局请无利害关系的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应予以采信。况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专家鉴定只是调查取证的一个环节,工商部门还要结合商业秘密法律特征、当事人的陈述、相关单位的证明等互相佐证。方可作出行政裁定。
到目前为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关于商业秘密认定问题,不仅法律法规没有“法定鉴定机构”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没有这一方面的“法定鉴定机构”。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如何寻找“法定鉴定饥构”呢?尤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认定的难度也会越来越高,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将法定鉴定作为必经程序的话,更需要明确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