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有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谓盗窃,通常是指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合营者、顾问及其他知情人员告知其商业秘密,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挖走知情雇员而取得商业秘密的较为多见。所谓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雇员、合作人及其他知情人本人或与知道商业秘密者有关的亲属等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交出商业秘密。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上述三种手段以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如计算机窃密、电磁波窃密、电话窃听、高空摄影、远距离激光扫描等等。不正当手段正是对纷繁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或约定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不正当获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这类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继续。二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其通过正当手段或合法途径取得或知悉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是合法的,但行为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行为人的披露行为就是违反这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的保密义务而具有违法性。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或销售及其他方面,但不管用于什么场合,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非法使用既包括非法自己使用,也包括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4.第三人侵权

  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为第一人;而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为第二人,第二人包括以不正手段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人,以及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而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且不应该知道第二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人。善意第三人不知且不应该知道第二认的行为违法,因此善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或应知第二人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制止或向有关机关举报,反而实施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恶意第三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同第二人的行为一样,也是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在私法理论上,重大过失与故意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恶意第三人的明知行为和应知行为同等对待,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