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