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厨具的企业,产品质量也好,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销售人员不得力,产品销路一直不好。最近,朋友向我推荐一位人才,他在另外一家生产厨具的大型合资企业做销售主管,朋友叫我用高底薪、高提成的方法把他及客户资料一起挖过来。我觉得这种方法挺好,但是也有人提醒我,销售渠道是别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带走的。请问销售渠道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我这样做行吗?
答: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机器设备改进、图纸、研究开发文件、客户情报等。
你信中提及的合资企业,其拥有的销售人才和良好的销售渠道,自然是它与同行业竞争的优势。如果这个企业对其销售渠道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那么销售渠道就成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你用高薪方式将其销售主管及销售渠道挖过来加以利用,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优秀人才是企业一触即“发”的财神,人才流动势不可挡。但是寻求人才应当合法进行,尽量避免因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如果你想从其他企业聘请销售人才,应当认真了解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无“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当了解他向你提供的销售资料是否属于原单位保密范围,必要时责令被雇佣的职工提出书面保证。假如雇佣的新职工会引起商业秘密纠纷,最好考虑从其它渠道寻求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