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工盗“东家”机密创业

  偷工艺、偷图纸、盗客户,贵阳某科技公司的三名前员工在辞职前,利用自身权利盗窃公司机密自办公司。3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人被告分别领刑两到四年不等。

  据了解,2004年,被告人叶某等三人大学毕业先后进入被害单位工作。2011年初,三人联合他人合谋创办新公司,遂商量分工窃取被害公司商业机密。销售经理叶某盗取公司客户资源,工艺工程师赵某复制公司工艺配方。设备部工程师的宋某偷取设备图纸。2011年4月,三被告人陆续辞职,利用从被害公司窃取的资源,成立嘉净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为隐藏身份, 三人均以各自岳母的名义在新公司持股。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计算,三被告人因侵犯被害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反渗透膜产品,造成被害公司经济损失375.468万元。

  贵阳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故意违反被害公司的保密制度以及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窃取、泄露被害公司商业机密。认定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赵某、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昨日宣判后,三被告人尚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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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公司的血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两大类,被喻为“公司的血液。”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害公司的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相关经营信息,以及工艺流程、图纸等相关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