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2010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诉讼过程:2011年10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李海涛、靳超、赵玉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海涛、靳超和赵玉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3年6月8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海涛、靳超、赵玉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评析意见: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不仅认真核查证据,还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检察机关关于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取证方向,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