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一般很明确,就是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利润,或削弱对方使对方利益受损;所以,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结构范围相对较小,大多数都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与个人,这些单位、个人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使他人利益受损,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可以从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以这种方式发现犯罪嫌疑人也是可行的,因为侵犯商业秘密作为刑事案件查处的,损失已经实际造成,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对方主体多数已经出现,侵权产品大都已经显露,从而可能通过特定范围内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都是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
(1)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
(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3)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
(4)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5)其他因窃取、刺探等骗取商业秘密的人员。
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但在审核判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时,从竞争单位或个人入手,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的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关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人,从中发现异常,确定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二)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
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被侵害的方式、造成的后果、涉嫌侵权产品的状况,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注意采取措施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本身可以是无形的;所以在这类案件的侦查中,如何收集、保全、固定证据是一个难点;尽管具有客观、外在的载体,但当前客观载体多种多样,有些载体本身就存在保全上的困难,如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证据。证据的固定、保全不当,会给案件的查办增加难度、带来障碍。
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当前呈现出一些与高科技结合的新的趋势,如出现了利用网上电子信箱盗窃商业秘密等新的犯罪手段,办理这些案件中,同样应当注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固定证据。对于新型的网络犯罪,还应当积极探索,通过公证、制作检查笔录、恢复破坏的程序等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全固定,为查证、认定犯罪服务。
(三)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
商业秘密几乎涉及到社会上各行各业,有些行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面对行业划分日益精细的今天,侦查人员不可能仅凭自身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任务,所以在查证犯罪中,应当注重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专业机构协助侦查。协助侦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咨询性意见,也可以是直接由专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证明犯罪事实,还可以是运用现代分析测试仪器作出鉴别、鉴定结论等等。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中,侦查的难点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权损失的界定,侦查人员应当掌握有关的商业秘密界定等方面的法学知识,但这并不排斥专业的鉴定,尤其是在案件发生认定困难时,应当通过专业部门的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既解决了难点问题,又证明了案件事实;同时,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在认定上的难点,一直困扰着公安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协助,可以使公安部门的认定更为扎实、工作更为主动。
(四)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是以秘密状态为必要,以此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这一特殊性,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中,应当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树立为当事方保守秘密的意识,切实维护当事方的权益,防止因措施不当造成权利人难以挽回的损失。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侦查人员的保密责任,在卷宗材料上写明“加密”,必须采用侦查实验的措施时应当在人员、场所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因此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等等。同时,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可能会隐瞒甚至拒绝提供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应当通过细致、严谨的工作解除有关人员的顾虑,完成侦查任务。
(五)开展侦查协作
这里的侦查协作既包括公安机关内部之间的协作,也包括公安机关与外部的协作。负责查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经侦部门同公安系统中的刑侦、技侦、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国内安全保卫等部门以及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的,是内部协作;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在犯罪的实施地、结果地上往往跨省、跨地区,经侦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在办案中相当普遍,实施侦查协作应当注意符合程序。经侦部门与公安机关之外的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性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外部协作。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来源除了当事人的举报外,还有大量的线索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查处过程中移送来的,所以要积极认真地与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搞好协作,在以后的侦查中充分取得他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