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信息,离职后窃取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另起炉灶,利用网络侵权等案件备受关注。据市中院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40件,其中商标权案件1051件,著作权案件1083件,专利权案件463件,其它类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3件。
窃取技术信息后另起炉灶获刑9个月
【案件回放】许某曾在锡城某炉业有限公司工作,离职前,他将公司的RM9系列多用炉部分技术信息进行了复制,并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苏州某工程公司,从事多用炉产品生产、销售。炉业公司发现后提起商业技术秘密侵权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非法窃取了炉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工程公司生产,判决许某、工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炉业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及之后,许某组织人员继续制造、销售多用炉3台,涉案金额达350万元,非法获利近70万元,因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侵犯炉业公司商业秘密,给炉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点评】该案给那些实施隐蔽侵权行为,严重侵害权利人利益的侵权人以“当头棒喝”,正告他们不仅要付出赔偿权利人损失的物质代价,而且很可能因此被判罪量刑。
泄露客户信息,锒铛入狱并被罚60万
【案件回放】朱某在担任某化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晓的公司客户信息、产品报价、合同内容等泄露给其它公司使用,还在投标过程中将公司报价泄露给其它竞标公司,帮助该公司成功中标,共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10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朱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一边给企业做业务,一边在外面“做私活”,甚至利用企业经营秘密为己或为他人牟利,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实践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行为人往往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员工对企业负有的忠实和保密义务,而且是典型的非法披露、使用企业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企业丧失正当的交易机会,甚至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络侵权维权,重在证据保全
【案件回放】江阴某纺织有限公司曾委托被告夏某所在的公司开发了一套价格核算软件,被告参与软件开发,其在此后对该软件的售后维护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复制了原告涉及上述软件的商业秘密资料。被告辞职后,成立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网上销售该价格核算软件并展示相关秘密信息。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利用网络手段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问题,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则取证更为困难,权利人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取证,其提起的诉讼就存在较大的败诉可能性,反之则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本案中,原告有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与员工、合作单位等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发现侵权事件后在第一时间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证据搜集及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