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案商业秘密权利人东方公司(简称)是国内一家从事重载中低速气动离合器及汽车行星机构制造的专业公司,尤其是东方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型号的气动离合器,技术领先,性能优异,产品畅销国内外。
2006年12月,蔡某某、朱某某(原为东方公司单位职工)违反与东方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伙同张某某(系A公司法定表人)、江苏市A公司利用蔡某某、朱某某工作机会从东方公司处私自截留相关产品部件图纸。后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利用该图纸并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制造、销售相应型号的气动离合器,并通过不正当行为抢走东方公司多年的忠实客户,同时导致东方公司气动离合器销售价格大幅下跌,给东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过程:
作为东方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在本案事发之前就知识产权保护就给公司提过相关建议,在案发后,律师就通过各种方式与侵权嫌疑人进行沟通,希望和平解决,对方置若罔闻。东方公司在律师的建议下启动刑事案件程序,请求公安机关介入。由于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涉及较少。律师又根据多年经验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关键问题进行多次详细沟通。该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程序复杂,内容涉及面广。
在上述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张某某、A公司眼见东窗事发,为逃避法律责任,将A公司的原气动离合器生产及销售业务全部转移至B公司。B公司利用通过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东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气动离合器。东方公司又对B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案件结果:
2008年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某、朱某某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蔡某某、朱某某伙同A公司等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使用,给东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罪犯也被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
张某某外逃,处于通缉之中。在多方协调之下,最后张某某及A公司同意巨额赔偿,并且关掉B公司,同时明确承诺不再涉及相关行业,将所有客户资料及生产资料交由东方公司。
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启示作用,作为本案代理人,深感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国家层面对于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宣传很多,由于法律意识和专业人才的缺乏,但对于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是如今很多企业的难题,商业秘密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提前准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需要企业管理者将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紧密结合,这样才能形成系统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