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上海市首例以期货电脑自动化交易中的交易参数为密点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7日,上海善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翔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储德兴与善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善翔公司与上海云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徽公司)签订《分账户系统销售合同》,包括云徽分账户期货交易结算系统、模拟交易系统等。该交易系统的密码仅曹荣、储德兴及周杨彬3人知道。2010年9月7日,上海元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同公司)成立。2010年10月8日,善翔公司、云徽公司、元同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元同公司拥有该期货自动化交易系统的使用权。2011年3月1日,元同公司与储德兴签订《劳动合同》,任投资总监,后元同公司与储德兴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利用公司程序进行交易获利。元同公司主要由被告人储德兴与周杨彬根据曹荣的指示,操作善翔公司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账户、曹荣个人的期货账户以及其他几人的期货账户。元同公司综合模拟交易数据库的数据后,由曹荣、周杨彬、储德兴三人选择出最优的系列参数,输入自动下单交易系统,由电脑自动进行实盘交易。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储德兴擅自对”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SimBridge”进行了复制,并先后将23个期货账户在其中运行,并实时将元同公司优化选出的参数输入其擅自添加的期货账户的交易参数窗口以让电脑进行自动交易使用。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SimBridge”以及”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后台交易数据”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储德兴擅自添加的23个交易目录中均包含名为SimBridge.exe的程序文件,与”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SimBridge”中的SimBridge.exe文件大部分相同。在2012年8月10日至11月1日期间对相关联的期货账户进行了自动期货交易,且使用了”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后台交易数据”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另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23个期货账户交易纯获利合计为人民币3,578,935.05元。而根据储德兴银行账户统计,其实际获利金额为543,71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储德兴作为公司的投资总监,明知交易参数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负有保密义务,仍违反约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复制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软件,并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达五十四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储德兴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元同公司表示对储德兴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储德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以期货电脑自动化交易中的交易参数为密点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因期货交易瞬息万变,故以网络交易方式进行的自动交易系统因具有实用性、迅速便捷性便应运而生。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期货自动交易软件广受欢迎。但因此类软件的实质功能基本相同,在程序设计上也基本大同小异,故导致事实上很难区分具体某个期货自动交易软件与其他类似功能软件的实质不同之处。
本案中涉案的期货自动化交易系统软件,上海云徽软件有限公司也曾销售给案外公司,只不过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其根据上海善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元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不断在该交易软件中删减或增加不同的交易参数窗口及其对应的名称,但软件本身核心的程序设计及功能与类似功能的其他自动化交易软件并无二致。
鉴于此,本案在商业秘密密点的认定上,并未认定”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SimBridge”软件为密点,而是根据案情,抓住上海元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运行涉案期货自动化交易系统软件时使用的其特有的交易参数,层次分明地分析了该不断变换的交易参数具备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从而判断出元同期货自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参数系商业秘密。结合被告人储德兴的犯罪情节、实际违法所得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本案的判决,对今后上海法院在审理类似侵犯期货交易中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具有较大的指导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