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窃取客户信息获刑 受益公司被处千万罚金

  今天,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1420万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某、罗某、肖某、李某也分别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珠海赛纳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2008年2月19日,商务部批准珠海赛纳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赛纳美极有限公司。上诉人余某、罗某、肖某、李某原系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的员工,该四上诉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010年下半年,余某因与原工作单位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上诉人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余某还指使李某将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给自己和罗某。余某还提供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由余某、罗某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罗某、肖某、李某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决定并由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等人具体负责实施,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近766万美元,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罗某、李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