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温州鹿城传来消息,胡某、阮某和陈某都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至11个月不等刑罚。
三人和原公司都签过保密协议
胡某,43岁,温州永嘉人。
20多岁的时候,胡某进入温州一家专业生产过滤机的A公司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他从一名小职员,被提拔为一名车间主任,负责过滤机生产加工。
这个重要的岗位,让他对A公司的原料进购、模具制造和生产环节,可谓一清二楚。
2002年,20岁出头的绍兴小伙儿阮某,也到了这家公司工作。后来,他成了技术部副主任,负责过滤设备的研发等工作,对公司的核心技术也非常了解。
2006年,36岁的安徽人陈某,在上述公司当起了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等事宜,熟悉公司的客户资料。
A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一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为保护技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可谓是煞费苦心。
2001年,A公司颁布了《保密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秘密范围以及对于泄密的责任与处罚。
相关条文写明:“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公司内部掌据的客户、意向客户资料……公司的技术文件、技术诀窍、技术秘密等”。
2006年,A公司又印制了《员工手册》,进一步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
不仅如此,A公司还和胡某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工作及离职后,对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客户名单等,负有保密义务,并规定了保密费用的支付方式。
尽管如此,A公司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跳槽后造成老东家百万损失
2010年4月,胡某跳槽到苏州一家B公司,负责过滤机配件采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他怂恿阮某和陈某,从A公司离职。没多久,阮某和陈某也到B公司上班了。
他们很快违反了之前的保密合同,分别将之前掌握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等,用于B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造成“老东家”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法院介绍,经鉴定,A公司涉案产品的生产技术、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等,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而B公司相关产品的外形、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都与A公司基本相同,而B公司却不能提供该项技术的试验技术方法等原始资料。
去年5月,胡某等3人在江苏,被警方抓获归案。
温州鹿城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等3人违反了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阮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