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2007年12月24日,李威(化名)未经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海绵钛方面的技术服务,周某先后共付给李某人民币235万元。后被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涧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威作为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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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