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一纸亲手写的保密协议,仍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总工程师的不辞而别,拉开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序幕。经详细调查后,一场里应外合的盗窃商业秘密案件浮出了水面。因核心技术被泄露岀卖,西安一家公司遭遇了巨大的损失。

  经过多次审判后,今年5月,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暂告一段落。侵权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700余万元,并处罚金3100万元;侵权人之一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去世,另两名侵权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数千万元的赔偿金额,15年的案件历程,“无间道”的低成本犯罪,“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本身就显得错综复杂,但这个“第一案”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或许更多。

  总工程师的“无间道”

  事情还要从18年前说起。

  1995年,华某应聘至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邦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华某负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后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秦邦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钢铝塑复合带(光纤光缆屏蔽层)的企业,由于国内当时生产的钢铝塑复合带产品普遍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秦邦公司为了提高该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竞争力,陆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并于1998年8月29日自主研制成功了用于分切钢铝塑复合带的F660型分切机(以下简称分切机)。

  “当年为了研发,公司先后投入了五六百万元,经过10年才研发成功,经过很多次失败,付出的艰辛一言难尽。”秦邦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和苏先生告诉记者。

  如今看来,华某当初应聘至秦邦公司,更像是演了一出“无间道”。

  1997年10月,该产品的研发又一次失败,这时华某也请假离开公司。1998年4月,产品技术难关终于被攻克。当年5月1日,华某再次回到公司上班。

  然而,在秦邦公司负责人看来,华某二次返回的动机显然有问题。半年后的11月10日,华某突然不辞而别,公司曾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音信。直到1999年6月,公司一名深圳的客户来到西安,提起自己在位于户县的西安凌云工业公司见到了华某,并且担任该公司重要职务。

  直到这时,秦邦公司才恍然大悟,原来华某早已带着F660技术秘密跑到同一行业的凌云公司去了,并为凌云公司制造出了两台与F660一样的分切机,一台自用,一台销售。1999年7月,秦邦公司将凌云公司诉至法庭。经过司法鉴定,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

  一桩“里应外合”的侵权案

  然而,让秦邦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仅仅是该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冰山一角。

  1998年5月,就在分切机技术难关被攻克后不久,为了确保机密不被泄露出去,秦邦公司经过深思熟虑,选择了远离西安、位于渭南市的陕西电梯工业公司四车间(又称四分厂)加工一台分切机。当时,双方协议里约定,对于设备设计图纸不得复印、外传、留用或丢失。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里。

  1999年10月10日,任秦邦公司研发小组组长的苏先生,在西安一家工厂的铁门上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该号码正是电梯公司四分厂负责人的电话。苏感到很纳闷:自己来是因为分切机一个关键零部件需要在这家工厂生产加工,电梯公司四分厂难道也在这里加工同样的零部件?而当时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的加工合同早已完工。这一发现,让秦邦公司方面万分吃惊。第二天,苏先生、王先生一行人便赶赴电梯公司,到了车间一看,吓了一大跳。“当时整个车间里都是我们的图纸,图纸上把我们的图章涂抹或剪裁复印。”苏先生拿出当年现场收取的图纸给记者看。

  后来,经查明,早在1998年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加工设备期间,华某利用其代表秦邦公司到电梯公司四分厂进行技术指导之机,唆使时任该厂负责人的沈某,将分切机关键部位的图纸盗印。

  与此同时,华某还主动与山东省栖霞市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厂)的负责人杨某取得联系,在该厂参观后指出,该厂正在使用的分切机设备落后,建议购买由他介绍的新型分切机,并表示愿意到瑜纲厂工作。杨某与时任烟台开发区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公司)负责人的衣某均表示同意。

  “等到后来案件判决后执行时,法院的执行官在瑜纲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才看到,原来早在1998年8月21日,华某就已经成为对方的正式员工了。”王先生告诉记者,“而我们的产品是在1998年的8月29日才成功的。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产品成功前,华某就已经和瑜纲公司达成了协议。”

  三方合谋上演侵权“大戏”

  双方一拍即合,一出侵权“大戏”也随之拉开帷幕。

  与瑜纲公司达成协议后,华某随即回到陕西,赶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向沈某提出,利用沈之前盗印的图纸,由华某做技术指导,共同制造分切机进行销售,沈表示同意。

  随后,华某、沈某等三人前往烟台,并在1999年8月,由沈某代表电梯公司四分厂,衣某代表瑜纲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45万元,签订了“购买”一台分切机的合同。华某表示由他负责分切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四分厂在收到瑜纲公司支付的部分加工费后,随即组织加工生产分切机,华某在现场指导生产。

  由于在当年7月,秦邦公司已将华某和凌云公司告上法庭,在发现电梯公司四分厂违反保密协定加工分切机后,遂将其追加为被告,并申请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10月25日,西安市中院指派主办法官前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遭到近百人的围攻阻挠,将已查封的设备封条撕下,将相机和胶片毁坏等等,当时大批防暴警察都前来现场平息事态。华某与衣某电话交流后,于26日凌晨,华某、沈某商定,由沈雇车,将还未加工完成的分切机及零部件连夜运往瑜纲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的新厂区,并由华现场指挥安装调试。而瑜纲公司明知该设备未完成加工,明显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就同意接收,并在1999年11月2日迅速将剩余的加工费支付给了电梯公司四分厂。

  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终审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电梯公司四分厂为第三方生产与秦邦公司分切机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保密协定,同时明显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应自行追回销毁所售出的分切机,或赔偿秦邦公司32万元。

  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人财两失”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12月,瑜纲公司从电梯公司四分厂取得的分切机投入生产后,一直使用至2007年2月。

  另外,在华某应聘至瑜纲公司后,瑜纲公司奖励给华某10万元,并分配住房一套,安置户口等。沈某也从瑜纲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分给华某6万元,自留1万元。

  为了挽回损失,秦邦公司曾多次与瑜纲公司联系,从2000年4月30日至2006年9月期间,先后5次以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形式,致函瑜纲公司,说明其从电梯公司四分厂取得并使用的分切机系已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并被查封设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同时要求双方协商使用分切机技术。但瑜纲公司均置之不理。

  “明知是侵权产品而购买和使用的,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长期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睿认为。

  据法院认定,自2000年1月至2007年1月,瑜纲公司使用该分切机生产钢铝塑复合带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给秦邦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700多万元。

  2008年12月5日,就华某、沈某、衣某及瑜纲公司侵犯秦邦公司商业秘密罪一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6月,该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但被告方均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陕西省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西安市检察院和陕西省公安厅随后进行补充侦查。

  2012年8月,该案在西安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在经过先后三次审理后,今年5月1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衣某、沈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沈某被处罚金1万元;华某因在案件审理期间病逝,故对其终止审理;瑜纲电缆公司和瑜纲通信公司共同赔偿秦邦公司5721万余元并停止侵权行为,两公司同时被处罚金3100万元。

  至此,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暂告一段落。“其实,去年重新开庭时,我们要求的赔偿额是3亿多元。”王先生和孟先生仍颇感遗憾。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本案如此巨大的赔偿和处罚额度,是目前陕西省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秦邦公司代理律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璟文说。

  保护商业秘密

  不少企业仍靠“人”的自律

  “就西安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和知识产权纠纷一样,相对比较少,不少律师事务所就没代理过这类案件。”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吕宏光律师说,这和一个地区企业及个人的法律意识、经济发展阶段都有关系。越是经济发达,思想意识越活跃,法律意识越强的地区,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就越多。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西安乃至陕西的情况来看,其实不少企业都谈不上有商业秘密可言,大多只是简单地进货、卖货,而没有自身的核心秘密。即使有一些企业愿意投入人力、财力、物力来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进行创新性的生产、销售等,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也不愿意去申请专利,就是担心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我曾经和西安一个老板聊过,问他为什么不去申请专利?他说‘我找来的都是自己信得过的人,而一般人根本进不到核心生产区去,所以也不会担心商业秘密被泄露’。”他说,这其实也是很多企业负责人一致的想法。但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人的道德水平、法律意识要求比较高。而现实中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很多恰恰就是企业自身的人员出现了问题。

  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对自身的经营信息不重视,容易导致核心机密外流。

  而从政府层面来看,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事宜。一位政府人士告诉记者,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可以申请保护,但商业秘密只能靠企业自身来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低成本、高收益”

  成商业秘密侵权案多发主因

  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何历经十多年难以尘埃落定?当事人主张与最终赔偿额为何差距巨大?商业秘密侵权案为何屡有发生?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需聪,他表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现实中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是致命的。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成本较低,而所获得的可能利益较高,行为人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带来的损失的认定难度也很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凝结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智慧、时间和精力,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开发和保护也投入了巨额资金,而这些在现实中是很难体现出的。同时,商业秘密外化成有形资产所代表的价值可能数额很小,如果仅以此来判断被害企业的损失未免有失公平。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企业的竞争优势顺势消失,甚至商业秘密因为公开而灭失,对于这些损失的认定从实践来看难度较大。

  此外,这类案件还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由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规定并不明确,造成的损失中是否包含间接损失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法院立案追诉造成困难。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案子好判执行难”的问题。

  偷取商业秘密比烧掉一个工厂更可怕

  “维权成本太大,花费的精力太多,而犯罪成本很低。”说起十多年来维权的感受,秦邦公司负责人曾感慨地告诉记者,“这可能也是企业研发艰难的一个时代缩影。”有时,偷取商业秘密比烧掉一个工厂更可怕。在本案中,秦邦公司也因此失去了大量的客户和市场份额。仅此一点,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就足以致命。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类似这样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层出不穷,亟待引起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创新的结晶,是企业成长壮大的核心和关键。如果没有一个尊重创新的环境,那么企业也好、个人也罢,都很难真正投入到创新当中去,没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又何谈未来的市场竞争?

  而要解决商业机密的泄露隐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让“公平竞争”原则和“侵权意识”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