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管理企业,见利润丰厚便提出想分成,被东家拒绝。其离职后,以公开公司营业及暴利情况为由,要挟老东家支付50万元“封口费”。
【敲诈勒索罪】释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雇管理企业,见利润丰厚便提出想分成,被东家拒绝。其离职后,以公开公司营业及暴利情况为由,要挟老东家支付50万元“封口费”。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勒索老东家
周某,江苏昆山人,现年38岁,大学毕业。年轻有为的他,管理经验和能力突出,长期受顾于上海某医院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位。
然而,这样一位年轻有为和前途无量的“金领”,却被公司举报有敲诈勒索行为。
原来,民营医疗业快速发展,公司赢利情况较好。周某觉得自己的收入与公司的赢利、与自己的付出不平等。便多次以工资低为由,请求公司增加工资,并参与分成,但均被公司拒绝。后来,2013年,觉得委屈的周某主动离职。
离职后,周某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但其待遇并没有原来公司优厚,越想越不平衡的周某决定向老东家伸手。
2013年8月9日起,周某以欲对外公开上海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及暴利情况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陈某索要50万元。陈某为防商业机密泄露,被迫于同年8月17日向周某指定的账户汇款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21日,周某从朋友处将5万元悉数取出,并将4.9万元存在其女儿的银行卡内,其余1000元放在身上使用,后周某继续向陈某索要剩余款项。
至8月底,周某得知陈某已报警后,便向陈某手机发信息表示,放弃敲诈剩余45万元。
因敲诈勒索获刑
2013年9月16日,周某被上海公安机关抓获,后周某被押回莆田。
2013年9月17日,周某亲属从银行卡内取出余额48200元,该款被秀屿公安分局扣押,并于次日发还给陈某。
在审理过程中,周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剩余违法所得18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指控周某获利50000元后自动放弃索要剩余财物,是犯罪中止不当,应是犯罪未遂。周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剩余450000元是在被害人报案十多天后发短信放弃,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