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者揭底老东家获刑1年多

  1月16日,大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徐某因泄密被判刑,并遭重罚。 50多岁的他本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结果他带着商业秘密跳槽,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给了新公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技术骨干带着秘密跳槽

  徐某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曾是大连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简称环保公司)的员工,而且还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为了保证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环保公司专门制定了《保密守则》,并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2007年末至2008年初,北京某发动机有限公司(简称发动机公司)就采购发动机排烟处理系统与环保公司洽谈,徐某作为环保公司的技术骨干参与技术交流,并为环保公司制作废弃处理方案和投标标书。

  2008年1月28日,徐某从环保公司辞职,并于次月主动联系大连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到该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后来徐某违反环保公司的保密制度,将柴油机尾气处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披露给发展公司。帮助新公司竞标获得成功

  后来,发展公司与发动机公司就发动机排烟处理系统项目取得联系。这时,徐某作为发展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发展公司制作了同样的废气处理方案,并制作了投标标书参与项目的竞标。最终,徐某的老东家环保公司与新东家发展公司分别以495万元和395.36万元的价格参加了竞标,该项目被发展公司取得。

  2008年6月5日,发动机公司与发展公司签订关于排烟处理系统的采购合同,工程价款为391万余元。

  事后,环保公司负责人到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认为徐某有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之嫌,随后警方介入此案调查。2009年8月31日,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10年6月21日,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环保公司所掌握的柴油机尾气处理系统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环保公司、发展公司两套投标文件的系统构成、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等设计参数以及选用材料、内部结构、工作原理具有同一性。跳槽者获刑又遭罚

  在庭审中,徐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商业秘密。西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1年9月,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一审判决后,徐某提出了上诉。今年1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