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若爱财,取之应有道,而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谋取暴利,法理难容。日前,东光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处被告单位衡水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罚金900万元;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5万元;其余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1至10万元罚金。
据了解,衡水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人路某及两名股东,于2006年冬季,以金钱利诱方式,出价20万元收买了东光县某化学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王某,随后,窃取了东光县某化学有限公司“连续氧化新工艺”的商业秘密。在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衡水这家公司利用窃取的技术建成三套生产设备,共生产DSD酸产品4900余吨,给被侵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衡水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其他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此外,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与被侵权单位也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