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保密合同,却私自离开原厂,将工厂的保密技术泄露,并以此技术替他人生产设备获得高额报酬,江西青年余某近日被龙湾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
2000年初至2007年9月,余某先后在我市瓯海、龙湾等地的电子配件厂担任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操作工、机器维修工以及模具维修工。工作期间,他熟练掌握了此种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并和工厂签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余某通过工友联系,得知湖南邵东的肖某需要这种铁击头的工艺技术,于是私自离开其任职的龙湾电子配件厂到湖南,并和肖某签订合同,替其制作该种打火机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肖某为此支付余某报酬6万元。次月,余某利用在原龙湾电子配件厂所掌握的工艺技术,相继做好16台专用的生产打火机铁击头冷墩机、冷冲模,并生产铁击头。肖某在不知道此种铁击头已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给客户,所得销售额近240来万元。
今年6月,余某又到湖南的邓某处工作,再次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泄露,帮助邓某制作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其间,余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侦查,余某的行为共造成龙湾电子配件厂等专利保护人的损失价值达85.68万元。余某交代说,泄露技术秘密是因为高额报酬。“我在电子配件厂赚不到这么多钱。”余某说。
经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的工艺技术是不公开的,是为公司独有,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公司对该工艺技术采取一定保密手段进行保密,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属于商业秘密。且余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明知该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还向他人予以披露,并给专利保护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