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商业秘密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

在10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向会议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胡康生在报告中说,3月8日至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科学合理,内容可行,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代表阅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有的代表提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