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法院审判阶段

  2011年5月4日,我才通过看守所知道案件已起诉到盐湖区法院。5月12日,我到法院复印了检察院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当场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在审查了三个多月后,最终裁定驳回我们的申请,认定他们法院有管辖权。收到裁定书后,我们即提起了上诉,但我们刚刚上诉,被告人的家属就恳求我们撤回上诉,说是因为害怕又被拖延好几个月没结果,而且还怕上诉夜里十点半。

  从法院阅卷所得案件材料显示:2010年11月2日,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盐湖区公安分局报案,报案材料很简单,内容不足一页A4纸的三分之二。2010年11月18日,盐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周鑫亲自在报案材料上批示:“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运城市的明星企业,公安机关应予以大力支持,请责成经侦大队予以核查,依法处理”。就这样,2010年11月30日盐湖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2010年12月5日,不远千里到温州苍南抓捕。在杨某的拘留通知书上,被通知的家属却是另一被告人周某的家属。

  在有罪指控的证据方面,公诉人仍然没有商业秘密的证据,仅凭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的陈述;以山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来认定技术的新颖性,来作为商业秘密的证据。以杨某和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和上海运申制版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推定杨某掌握公司全面的制版技术;以杨某在苍南的待遇高于原单位待遇,认定杨某是受经济利益诱惑而跳槽;以苍南公司制作的版辊和销售凭证,认定杨某将其掌握的技术泄露给了苍南公司;以运城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书》认定杨某侵害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失达三百多万元,周某达二百五十多万元,而这一数字完全是价格认定局照抄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一字不差。《价格鉴定书》写明,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委托方提供材料客观真实。”,并声明“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只包括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商业秘密投入方面的损失,未包括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利润损失(即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销售利润)”。反言之,如不真实,则此鉴定即被否定。如何做到真实,那就需要确凿的证据的依据。而委托方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一份自说自话的书面说明,还被价格认定局照抄,委托方并没有证据证实。换句话说,如果委托方说造成的损失是一千万、一个亿,价格认定局也照鉴定不误。另外,更重要的是,运城市价格认定局对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没有鉴定资格。而盐湖区公安分局和盐湖区检察院把这种毫无根据的鉴定结论竟然还作为损失的依据来认定!

  他们还混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本案的被侵权的单位究竟是谁?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是谁?事实很清楚,杨某是和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和上海运申制版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权利人当然是上海这两个公司。上海这两个公司是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共同组建,是独立法人。公安机关在做讯问笔录时,总是将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像个帽子一样刻意地戴在这两个上海公司的头上,意在和山西运城公司扯上关系。

  针对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所称的激光制版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在书店购买到这些技术的书籍,都有详细介绍,这类书籍有很多。为了更确切地了解这种技术,2011年4月我们委托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举办,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司法鉴定资格)对该技术做了专门的技术咨询,并出具了《技术咨询报告书》。《技术咨询报告书》中对该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作了系统介绍,结论认为,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称的技术“在国内已成熟应用十多年”,“总体上均难以构成技术秘密”,“但其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应由该公司提供其主张和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的具体技术材料,通过其报案的机关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相关的技术材料和客观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得出鉴定结果才能加以确认,而不能随意地分析和判断。”

  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庭审中,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明确本案的犯罪客体即被告人侵犯的具体是什么商业秘密,公诉人当庭表示“既然是商业秘密,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就这样连公诉人自己都不知道被侵犯的是什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竟然提起公诉了。所以,我们也知道接下来的庭审也只是走个过场而已,但是为了能够为将来案件的上诉或申诉打好基础,我们辩护人仍然本着尊重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就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虽然明知道这些意见不会被法庭采纳。

  刑事诉讼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有完整的、能排除一切可能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本案在没有商业秘密的证据,也没有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做出有罪判决,判决书内容是漏洞百出。本案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盐湖区公检法明知道是错误的,还要将错误进行到底,这个中原因值得大家深思。我们曾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试图能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能对运城市盐湖区公检法的行为予以纠正,但是都没有任何反应。法律在这里好像变成真空状态,变得苍白无力。三名被告人被判八个月到一年多不等,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据我的当事人杨某说是因为法官告诉他如果上诉虽然不加刑,但若是检察院抗诉就有可能加刑。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失去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文明司法、公正裁判一直都是普通老百姓的梦想和期望,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为之付出和追求的目标,希望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