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擅自带走879个商业文件

  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去年1月1日实施后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日前,上海一中院依据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就该公司与离职员工贺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对诺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给予诉讼前的法律救济。这意味着贺某在法院进一步作出裁判前,将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诺华公司在“申请人商业秘密文件列表”中所罗列的879个文件。

  离职带走879个商业文件

  诺华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医药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企业。诺华(中国)公司是诺华在中国设立的全球性研发中心,主要从事新药物的开发创新。今年1月7日,诺华(中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公司化学部门的原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研究人员贺某于2013年8月离职后仍大量访问并复制公司众多保密信息和文档,并擅自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后带走公司正在开发过程中的两个抗癌新药研发项目的大量保密技术文件,总共涉及879个商业秘密文件。

  诺华(中国)公司认为,贺某的行为已将诺华公司的商业秘密置于危险境地,且贺某已前往诺华公司的同行处工作,一旦其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必然给诺华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据此,诺华(中国)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及其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提出民事诉讼索赔550万元

  一中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并立即召集申请人进行单方听证,经听证审理及合议庭评议,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求被申请人贺某“在本院作出进一步裁判前,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文件列表’所列的879个文件(包括文件名本身)”。

  商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执行庭法官已于上述裁定作出后约见被申请人贺某,向其出示保全裁定书同时告知相应权利义务,说明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与时限,并取得贺某表示履行裁定书载明义务的书面承诺。

  商报记者了解到,诺华(中国)公司已于今年1月21日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以贺某为被告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判令贺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返还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销毁相应载体并不得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同时要求贺某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一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据审理此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案的上海一中院民五庭胡震远副庭长介绍,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是对诉前行为保全的专门规定。诺华与贺某的官司是新法实施后全国首度出现的当事人先于知识产权诉讼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件。

  胡震远介绍,在涉及侵权的纠纷中,情况紧急一般表现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在眉睫的侵害,故在理想状态下,应首先对申请人会否受到侵害做出判断,但要充分判断侵害可能性须以双方当事人诉辩的方式来查明,并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作为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以上述理想状态来查明侵害可能性显然不切实际,若以短时间内无法查明侵害可能性为由简单驳回申请,到时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有可能成为现实,这也不符合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设计初衷。因此,法院在动态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提出具有理据的严肃争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否明显失衡、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行为保全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五方面因素后,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