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保守商业秘密,但没有向我支付保密费,公司是否违法?我能否因为公司没有给我保密费而不必承担保密责任?”。这个问题是经常困扰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常见问题,许多员工认为,公司必须向他们支付保密费,否则就可以不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甚至有的员工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保密费要求。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所以企业不必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也不违法。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达成约定中有支付保密费的规定,则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员工而言,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即便与企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只要企业维持了商业秘密的各项特性,员工在任何时间,包括离职后,都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失去商业秘密的特性而不成为商业秘密。否则,就要赔偿公司的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动法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