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下)

  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商业秘密泄密的各种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辅助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2.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

  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对本企业内部构成商业秘密的种类、分布罗列出来,这样才能提高警惕并确定应采取的各种措施。前面所将的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企业在具体界定时不需要做那么详细的论证,一般来说,只要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自主制定的经营策略,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其次,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对我国企业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最后,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3.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方法之一,也往往是执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因素,没有保密协议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劳动合同加列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另外,企业还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4)离职员工的管理。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继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根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再签定一份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因为一般最初的保密协议,尤其是保密条款大都比较笼统。必要时,还要与此员工未来的雇主进行沟通,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而这些人即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也往往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清楚地表明公司对于有关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4.其他辅助措施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重点部位的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

  (4)防止发表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必须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

  商业秘密遭遇侵权后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否披露、使用在所不问。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

  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披露等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这里的披露是指将获取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商业秘密。

  使用是指获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指获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包括离职和在职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

  寻求法律保护的四种途径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工商机关的处理周期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而且不收费,成本低。但是,工商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对侵权赔偿作裁定,只进行调解。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十分严重,就会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公诉。

  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权利人在请求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人在请求保护中的权利

  停止、防止侵害请求权

  即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防止侵权继续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有权要求侵权人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资料返还或销毁;三是有权要求销毁适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四是在工商部门进行调查之前,或调查过程中,如果权利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工商机关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请求工商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五是要求侵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及要求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取得的利润。

  同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等。

  其他合法权利

  另外,权利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权利,在庭审中有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构成犯罪的,有权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权利人在请求保护中的义务

  权利人的主要义务是为自己的主张、请求提供证据的义务。

  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被许可使用的人。

  其次,要讲清楚自己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否则执法机关无法认定和裁判。有些权利人经常不愿透露其商业秘密,只讲一些非实质性的要点,往往会导致对权利人不利的认定和裁判。

  再者,要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

  最后,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或可能,比如曾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曾有过合作关系等都可以证明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可能。这里权利人只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侵权的可能性即可,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者使用的证据,执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