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再次引发社会对劳动问题的关注,有关新劳动法以及劳动争议问题也成为个媒体关注的焦点。
南方都市报2007年9月6日A39版《保密需补偿 违约必须赔》的报道,以民生政策解读的方式出现。
解读本没错,可惜标题牵强的有点问题了。
很简单,对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理解。是义务?还是别的?其实很简单,保守商业秘密就像你不能随便动用别人的东西一样,是一项法定义务。你需要遵守,需要承担,当然因为是义务,仅就保密义务来说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什么补偿的。
当然,从报道的全文来看,没有太大的误解,只是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有点搞混了。如果说保密是法定义务的话,竞业限制仅仅是约定义务,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对某一方的限制,当然本着合同双方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竞业限制是必须以适当的对价作为条件的。
还有,如同我曾经说的一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处理多少有点问题。新法规定对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竞业限制,这过分扩大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虽然有补偿作为对价,但这种补偿毕竟只是补偿,不可能与员工的正常收入相比,至少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因此才有必要显示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个人认为,竞业限制仅使用企业的高层研发人员,以及那些掌握公司重大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一句话,门卫也是有保密义务的,难道你给他来个竞业限制协议吗??!
至于究竟哪些东西才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那是后话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