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窃取商业秘密 不守保密协议将被重罚

商业秘密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价值,能否有效地保护其商业秘密,关系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今年1―10月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6%,其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上升10%左右。昨日法制宣传日现场就这一问题咨询的市民也很多,下面两个案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

基本案情

案例一:烟台A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该公司涉及到许多重要技术和工艺秘密,因此,对掌握公司重要技术、工艺的员工有严格的规定,并专门签有保密协议;对离职的员工,给予相应的保密费。该公司有一名员工,自1996年就在该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6年后,此员工提出调离,领取了相应的保密费。该员工离开不久,该公司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自己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感觉纳闷。后经调查,发现从他们公司调走的这名员工就职于这家公司,而且还给予这名员工一定的股份。

案例二:原告烟台M汽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维修设备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M系列汽车钣金整形系统,市场占有率和出口量位居全国首位。原告与烟台N电子有限公司同属N集团下属企业,双方合作开发了“汽车车身整形设备”,原告对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原告以及N公司制定了“商业秘密保密制度”,还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被告陈某自2003年1月应聘到N公司,任职研发中心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04年4月陈某辞职,并于2005年1月起,为本案另一被告某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职务系汽车检测维修设备部部长。陈某在离职时违反与N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带走载有原告M公司相关商业秘密的图纸,并将一种生产工艺方面的经验披露给被告某装备公司使用。

法官分析:禁止窃取商业秘密

第一个案件,法院判决该员工及其后来就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烟台A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员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A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立杰告诉记者,市中院在今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建议》提到企业如何最有效地采取保密措施: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并且组织涉密职工进行系统学习,将制度落到实处;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确保无关的人无法获取或难以获取;与涉密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且保密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使职工知道其应对什么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与涉密职工订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辅助手段。

第二个案件,烟台中院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部分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法官分析,本案涉及对市场竞争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问题。法院通过认定商业秘密的存在,依法禁止他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与不当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