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

  二、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三、刑事保护

  由于这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为新增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旦被定罪,对行为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各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悉,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自行泄密而被他人使用,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