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L公司是一家贸易类公司,主要负责为集团公司进行境内的外贸采购任务及境外销售网络的协调,在多年的经营中,L公司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采销渠道。
2007年下半年,L公司发现,刚刚离职的海外轻纺销售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陈某,竟然与时任公司轻纺采购总经理之职的宋某悄悄注册了一家上海C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与L公司类似,L公司立即对宋某予以开除。
根据宋某、陈某此前曾与公司签订过的《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L公司认为其公司业绩的下滑与C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逃脱不了干系,遂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宋某、陈某、C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向欧洲国家出口纺织品及电器产品、共同赔偿L公司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L公司提供了很多购销合同和发票,其中,与供应商和采购商往来的购销合同上不少都有宋某的签字,但宋某等人认为,L公司本身并不营运,只是代替其他公司进行采购,所以购销合同上的采购方并非L公司,“L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上的公司不是我的客户,我们没有利用L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L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与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且无力证明三被告实施了利用L公司的客户名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遂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表示,被告宋某、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可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