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保密措施的适当与否

  一项秘密信息有可能由于权利人没有保密的主观意识而失去秘密性,也有可能因权利人客观上的疏忽而为公众所知,导致权利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间的差异。因此,权利人是否有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也是衡量是否失去秘密性的重要因素。

  适当的保密措施也就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措施,一般地说,以下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为适当:

  首先应明确保密内容。企业必须在有关的保密措施中明确哪些是须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应足以使有关义务人员明显意识到哪些是保密的。这就不仅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保守商韭秘密的义务,或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同时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镌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措施,如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棒,均应用表示须保密的符号或字样标示;对须保密的设备,须用某群黟式表明属保密设备,或者对能接触这些文件及设备的人员明示内瓤’

  有观点认为,适当的保密措施首先必须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与员 If*J保密合同中明确哪些是商业秘密。但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现代企照技术更新很快,而规章制度等则是应当相对稳定的;同时,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保密范围,有可能与保密目的适得其反。

  其次,必须有物理性的防范措施。虽然保密措施首先应当是一块“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这决不意味着不顾警示的人可任意入内。因此,必须有防止未经许可进入的客观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的限制。在程序上只能允许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的那部分人;其次,对进入保密区域的限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对员工和参观者入厂要完善手续,并不得让参观者随意参观保密区,对员工也应禁止随意进入保密区域;同时,对保密设备应有隔离装置,否则很难将外人可自由进出厂区、不经批准便能看到的设备或者文件认定为秘密。当然,这里强调的是适当的保密措施,不是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能起到防范作用的措施即可认定为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假如是窃贼潜入厂内,用盗窃手段才能取得保密物,则不能认为保密措施不当,从而不能认定原保密信息因保密措施不当而丧失秘密性。这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合理限度。

  总之,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一般指不为同行和内行中的一般人或多数人所知、通过合法手段不容易获得或未经允许须通过不正当方法才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