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司法有着不尽相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商业秘密还可以存在的期限为限制的时间,这主要考虑在保护雇主合法利益的范围内,不会危及雇员的生存、家计的维持和公益。有的学者认为不得超过通过合法手段复制该商业秘密的时间。有的学者认为并非每个雇员都与商业秘密有关,对每个雇员的限制时间不应该相同。
在立法例上,瑞士认为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在3年内有效(瑞士劳动契约法第340a项);德国认为离职后两年以上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德国商法第74条a项);意大利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为高级职员离职后不得超过5年,其他职员离职后不得超过3年,否则无效(意大利民法第125条);日本司法认为离职后2年的竞业禁止协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