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答:只要行为人对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就不构成对这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为人自行创造或者构思、委托研制或者开发的同样的商业秘密。
2、通过合同的形式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处合法受让的商业秘密。
3、从合法权利人处取得实施许可的商业秘密。
4、通过对市售产品解剖、分析、研究(即反向工程)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5、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权利用尽,即权利人无权对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市场流通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