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未公开信息是可以得到跨国保护的,不过仅限于在共同加入世贸组织的各个国家内得到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规定:
1.在确保针对巴黎公约(1967)第1O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缔约方应该根据下述第2款的规定对未公开的信息提供保护,根据下述第3款的规定对于由政府或政府性机构提供的数据提供保护。
2.自然人或法人应有可能防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非诚实商业活动的方式 ,透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地处于其控制之下并满足下述条件的消息:
–在如下的意义上是保密的,即对于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同行业中的人来说,它不是以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准确排列组合为这样的人所公知或者为这样的人所能获得;
–由于是保密的,因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
–合法支配该信息的人采取了为具体情况所需的合理措施来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