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如东县工商部门日前对全县73家企业的调查显示,29%对于“商业秘密”概念存在模糊或压根儿不知道。在被调查的60家制造业企业中,65%有商业秘密且基本为技术秘密,但一半以上企业没有对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明确界定保护范围。被调查企业中有9家曾发生过泄密事件,内容主要是制作工艺配方等,其中75%的商业秘密是由离职员工泄露的。
调查显示,商业秘密保护滞后,跟企业缺少相关法律意识有关,只注重市场营销,对自身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一些企业误以为只要超过2年期限,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就可以披露、公开、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严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保密法定义务的概念。
企业缺少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措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些企业害怕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认为反而会引起他人注意,导致技术人员故意泄密。”如东县工商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陈坚说。
业内人士认为,商业秘密泄密侵权案件一般认定和取证比较困难,主要跟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职能缺失有关。一些技术型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技术秘密往往需经专业鉴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认定往往困难。
尽管刑法将商业秘密列入了司法保护范围,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缺少专业法律法规的系统保护。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仅仅从概念上进行了界定,缺少相应的认定程序,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关系的义务作了约定。由于保护机制缺失,行政保护缺少大量的实践基础,执法水平、专业知识等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
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应加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明晰涉密人员的保护责任,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落实好实质性的保护措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案情互通,逐步建立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