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挑战犹存

  目前,国内外企业在在华开发、使用以及保护其商业秘密中同样面临着诸多挑战,并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应对建议,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

  第一,缺少一部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法案。USCBC指出,当前,中国仍在根据一系列零散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商业秘密法。虽然,2013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商业秘密保护和缺乏明确的商业秘密法是讨论的议题之一,但法律的起草还没有被提上议程。《建议》提议,将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制定工作添加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和全国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中,同时,要注意在起草过程中积极与国内外利益方进行相关磋商。

  第二,政府在行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的披露问题。USCBC指出,在现实中,一些中国政府机构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如生产过程细节、产品配方等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关乎其核心竞争力的其他专有信息,因此,在披露和保护中找到平衡尤为关键。《建议》提出,相关机构应不断加大制定政策、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并重视与行业交换意见,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第三,政府和司法系统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经验有限。USCBC指出,事实上,商业秘密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仍占很小比例,官员少有熟悉此类案件的机会。而且,其也不同于专利、商标等,不在政府机关正式注册,缺少书面证明,这些都增加了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机构的工作重点,鼓励政府机构在工作计划、立法议程和执法行动中突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此方面的培训、信息共享等等。

  第四,原告在此类案件中面临繁重的举证责任。USCBC指出,在中国,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的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而且,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限制其使用私家侦探;其在要求警方协助开展相关侦查前,也需事先收集和提供一整套证据等,因此,原告往往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侵权信息。《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鼓励法官允许并考虑更广泛的证据来源;鼓励法院允许考虑由合格的私家侦查机构收集证据等等,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