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朋友在某企业服务领域拥有一定的人脉资源,为此成立了A公司。几个创始股东将各自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客户名单进行共享和整理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和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甚至还有为这些企业服务的工作底稿和客户需求分析等信息。得益于这个极富针对性的数据库,A公司在巩固并发展自己的客户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公司发展良好之际,员工B与其他人私下成立了C公司,服务领域与A公司完全一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工商登记显示,B是C公司的出资人之一。没过多久,B从A公司离职,开始为C公司全职工作。此时A公司发现,自己原有的几十个长期合作的企业客户中,只有4家企业还在与A公司继续合作,大部分企业已成为C公司的主要客户。A公司因此诉至法院,基于B与C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双方连带赔偿A公司受到的损失。
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在涉案的企业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花费了相当的人力、财力去收集,获得了有别于公共信息的更具体细致的客户信息,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信息体系。A公司也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了相应的保护,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信息的泄露。B曾在A公司任职,有机会接触到A公司的涉案客户名单,其中一部分客户在B尚未离职时就已经与C公司有了业务往来,成了C公司的客户,C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客户都是自己努力发展获得的。因此,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B与C公司使用A公司相关客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A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律师分析:
创业门槛较低而且新设公司较多的领域,大多基于创业者自身原有积累的一些商业信息和基础技能,在较低投入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运作的行业,例如人力资源猎头、企业咨询或商标代理等。此类公司向客户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虽然也有区分度,但对其而言最为重要的财富,则是一些由创始股东自有或者公司发展过程中累积的信息资源,例如项目方案、投资计划、商业网络及客户名单等,这部分商业秘密客观上又极易被窃取且难以被发现。即便被发现,被侵权企业也难以证明侵权事实确实存在。以客户信息为例,由于绝大部分客户都不会只有一个供应商,一旦发生员工泄露或私自利用该信息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受害公司想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并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证明别人利用的信息就是自己公司耗费人力财力形成的商业秘密数据。
律师建议:
正如上所述,对非技术类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难度远大于对技术类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难以在侵害后果发生后,从事实倒推侵害行为的存在,而技术类商业秘密例如专利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证明的。因此,从设立之初开始,企业就应当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一整套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彰显此类商业秘密数据本身的独特性。正如本文案例所揭示的那样,一旦发生涉嫌侵权的行为,它们将成为法院据以认定侵权事实并对受侵害企业提供法律保护的最核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