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管理-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手段

  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而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做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利用脱密期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利。但是最近我无意中看到一篇文章标题为:“新劳动法出台,脱密期消亡”大吃一惊,我觉得有义务今天给大家探讨一下我对新劳动法下的脱密期认识,全作抛砖引玉。我不知道上述所提到的该文作者是如何能够得新劳动合同法下脱密期不再适用这种结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开用人单位,但并不是说国家原来规定的保密期已经失效。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并没有禁止脱密期的存在,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商业秘密这一块拥有和员工特别约定的自主权。但是脱密期也不是随便约定的,单位要想约定脱密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员工岗位涉及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双方有书面约定。缺了那一条,单位要想主张脱密期的权利,都是难上加难。最后我补充一个问题:脱密期间单位可以恣意调岗降薪吗?答案是否定的,密期间单位不可随意调岗调薪。脱密期的设置根本目的虽然是对于用人单位的权益维护,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单位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员工的岗位,但是单位应该对换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举证,如果无法举证或者理由很牵强,就会面临劳动争议败诉的风险,所以沈斌倜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脱密期间最好不要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如果原岗位的某些收入是直接与绩效挂钩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收入,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