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职员工利用移动硬盘窃取公司技术秘密

2007年底,恒春公司技术人员顾某向公司辞职,其他涉案人员王某、汪某、徐某也不知何故,迟迟不肯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公司董事长蒋成玉开始不明就里,直到2008年3月份才从公司销售员口中得知,顾某等4人早在2008年元月8日就另起炉灶,注册成立了爱博德公司。其“AKD”产品采用的技术完全照搬“东家”的“CKD”技术产品,而这些技术涉及商业秘密。而且爱博德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也完全“克隆”恒春公司,就连恒春公司印错的标点符号和错别字也完全“照搬”。

2008年9月22日,恒春公司就自身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事宜向扬州市工商局举报,并向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举报翌日,扬州市工商局对顾某和爱博德公司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在顾某上班途中将其堵住突击检查,当场从顾某身边找到一只移动硬盘。经鉴定,硬盘内有恒春公司“CKD”产品相关技术文件、设计图纸,不少只字未改。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终于获取到关键证据。

工商部门查明,“CKD”产品是一种智能电动执行机构产品,当事人顾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参与设计了CKD,掌握了产品设计图纸。2007年底辞职离开公司时,拷贝带走了CKD的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扬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顾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