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先刑后民”的困境与出路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频频出现,一些企业在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上往往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即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再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可以迅速抢占举证优势,将对手完全置于被动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企业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在后面的民事诉讼中进行举证、抗辩等诉讼活动。针对这一现象,本文试分析现阶段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中存在的缺陷,对改革审判机制提出建议。

  一、商业秘密案件“先刑后民”导致的司法困境

  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是指该案件因同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民刑交叉。民事和刑事两种保护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的交叉运用给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

  从程序方面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个别经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然而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并没有针对其特殊性在级别管辖上做出特别规定,仍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就造成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案件在级别管辖上的错位。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涉及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具备很强专业素质的法官,中级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法院一般都设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由精通知识产权法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是普通基层法院所不能具备的。因此,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水平往往会高于刑事案件,民刑两部分案件在审理结果方面很容易出现冲突,甚至可能产生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民事案件却被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一旦民事审理过程中发现对方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再想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将面临极大困难。

  在管辖错位存在的情形下,“先刑后民”可能会严重侵害被告方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企业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无论是将其负责人拘留或逮捕,还是将其财产查封或扣押,对企业来说都是致命打击,企业很可能在侵权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关门倒闭,失去生存能力了。

  从实体方面来看,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在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构成的,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才会出现的结果。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先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很可能因为侵权事实不清而导致错判。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多,企业之间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竞争对手的屡见不鲜,许多原本应当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现如今却要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这就有可能使保护正当竞争的法律变成某些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二、解决问题的出路

  商业秘密案件在民事和刑事司法程序中存在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管辖错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改变现有思路,确立“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加强“重民轻刑”的审判理念。在动用刑事手段之前,先通过民事诉讼对涉案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及权利归属做出判断,在民事侵权纠纷未能定性的情况下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对方的人身及财产。

  商业秘密案件应按照以下三步进行:首先,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判断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其次,在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判断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并进一步确定侵权程度及损失数额。最后,经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并且侵权损害达到法定程度的情形下,才能从犯罪构成角度来判断是否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的案件,上述处理方式往往无法实现。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混乱的状况,就必须改革现存的 “三审分立”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理机制。“三审合一”是指将分散在法院不同业务庭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于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的新型审判机制。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各审判庭的审判力量配置不同,审判经验差异较大,专业知识解构侧重点不同,对同一类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从而对同类纠纷产生不同的处理标准。“三审合一”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能够有效遏制商业秘密案件误判、错判的情况出现,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