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不得私自复制

  典型案例:从连队指导员岗位上调入旅机关工作不到半年的李参谋,每次学习文件都要把重要内容摘抄在笔记本上。5月26日,李参谋参加集团军组织的培训返回部队途中,一本记录有多项涉密内容的笔记本不慎丢失,造成涉密信息失控,他本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科长分别受到记大过、严重警告处分。

  解析:在日常工作中,像李参谋这样私自摘抄、复印、保存涉密信息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把密级文件“掐头去尾”复制下来当一般资料使用,有的把涉密信息存储到非保密电脑中。针对这类问题,新保密法从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保密制度上,新保密法第二十一、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的制作、使用、复制、保存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要求是:复制涉密文件,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相应密级登记管理;记录涉密事项,必须使用专用保密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按标定密级管理,安装保密管理系统。

  在保密监督管理上,新保密法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在法律责任上,新保密法把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作为12种禁止性行为之一,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密责任追究主要综合考虑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数量、性质(故意、过失)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