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当下,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更未及时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也没有设置专门部门进行分类管理。经过分析归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乏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认识,以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类的企业才有商业秘密,而中小企业没有商业秘密;2.无专人负责,疏于商业秘密管理,对于内部员工缺乏有效防御和监督方案,事后无从查证泄密原因,即使有合理怀疑,也因未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而缺乏有力证据,无法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3.对于已发生的泄密行为未及时控制,也未严加惩处,使得泄密员工肆无忌惮,甚至形成“群带”效应,导致泄密情况愈演愈烈;4.对保密期限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员工离开公司、跳槽后就已解除与公司的保密义务,对这部分离职员工利用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获利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未进行有效控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个解释,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事实上,从一家公司成立之曰起,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诞生商业秘密。例如:众多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措施、雇员薪金的分配、会计财务报表、采购渠道等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属于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但也不可随意扩大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如有的企业将其所有资料都认为是商业秘密,也是不正确的。要有效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明确保护目标之外,还需要圈定涉密人员准确范围。该范围不宜确定得过窄也不宜确定得过宽。过窄不利于保密措施的执行,过宽则即便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会因为该员工事实上不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而被确认为“约定无效”的情形。一般我们认为,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以及掌握了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作为涉密对象。另外,负责企业营销,手头掌握大量重要客户信息的基层员工也可纳入该范围(具体视公司实际情况设定)。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相关法律依据只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一课题需要长久的实践与理论的碰撞后才会取得突破,《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需要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